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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: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
添加日期:2013年10月08日  浏览次数:  字体大小: 【字体:
  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关于审理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,《解释》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
  孙军工表示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。
  《解释》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,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破坏公共交通秩序、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、破坏居民生活秩序、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、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的六种情形:
  一、致使机场、车站、码头、商场、影剧院、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,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。
  二、影响航空器、列车、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。
  三、致使学校、医院、厂矿企业、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、生产、经营、教学、科研等活动中断的。
  四、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  五、致使公安、武警、消防、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。
  六、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,《解释》第三条明确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,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:
  一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;或者致使列车、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;
  二是多次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;
 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;
  四是造成乡镇、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;
  五是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。
  孙军工指出,本解释所称的“虚假恐怖信息”,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、生化威胁、放射威胁、劫持航空器威胁、重大灾情、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,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。
  据悉,本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,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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